菏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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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效果,加大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供应商和相关人员的惩戒,根据《菏泽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菏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供应商黑名单库在集团公司OA办公系统平台上进行公开,供权属企业查询使用。
第三条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原则。
1.客观公正、慎重评判原则。供应商黑名单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和评判,同时秉持慎重原则。
2.信息公开、动态管理原则。被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纳入黑名单的,应列为集团系统内黑名单成员,黑名单随时更新。
第四条 集团系统内所有企业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和相关人员合作。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供应商分类。按照所供产品的类型,供应商分类为货物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商、服务供应商等。
第六条 相关人员分类。对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经办人等。
第七条 供应商黑名单的认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批后纳入供应商黑名单,并即时发布:
1.提供虚假资格材料以获取供应商资格的;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3.不遵守招投标相关纪律,在开标、评标现场无理取闹,破坏招投标秩序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投标、中标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故拒签合同的;
6.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7.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集团或权属企业经济损失的;
8.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或者擅自终止合同的;
9.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10.以虚假进度及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货款或结算款项的;
11.不按照合同或图纸等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
1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13.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应付款项,对集团或权属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4.出现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件的;
15.以网络、报刊等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影响的;
16.以闹访、围堵及恶意诉讼等手段表达诉求,影响集团或权属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或损害集团或权属企业正当利益的;
17.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集团公司经评估可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
19.权属企业黑名单上报后经认定的转为集团公司黑名单。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集团阳光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供应商黑名单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
2.负责集团系统内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收集整理、组织评审、发布、建库、监督管理并上报集团公司党委。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菏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