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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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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4686次   发布时间:2019-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凯发国际集团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基础,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同时,能够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  志愿服务是员工参与社会生活,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让员工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志愿服务扩大交往圈,增强各部门同事之间的交流沟通,有助于营造团结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得到更多学习新知识、增加新技能的机会。
        第四条  志愿服务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知识、体能、劳力、经验和技能等,去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服务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公司系统在山东志愿者服务网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及公司参加各种志愿活动的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系统所有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文明办”)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公司文明办具体负责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志愿者队伍的成立、指导、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志愿服务

        第八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抢险救灾、节能减排、心理辅导、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文明交通协助、支教助学、环境保护、专业咨询等。
        第九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企业内部困难员工,残疾人、老年人、孤儿、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条  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应按公司文明办要求穿带统一的志愿者服装和标识。
        第十一条  公司文明办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要根据菏泽市文明办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系统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要提前向公司文明办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向公司文明办报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写明当次参加的志愿者及服务记录,注明服务地点和小时数,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文明办对志愿者建立活动台账,做好活动时长统计。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拥有以下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离职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三条  志愿者需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志愿活动,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凯发国际集团、党团组织、企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7、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凯发国际集团、党团组织、企业、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采取经常性奖励与集中式奖励相结合原则。公司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和组织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表现较好的志愿者个人,除了公司集中进行表彰奖励外,还要适时给予会上口头表扬、文件通报表扬等。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按志愿者参加活动次数与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参考服务技能、服务态度等进行综合评比。
        第十六条  对服务技能好、服务态度优、服务时长超过平均时长的个人有资格参与“金牌志愿者”“银牌志愿者”“铜牌志愿者”评选活动,由公司文明办确定当年名额并初评后交公司党委审定,予以通报表彰,并做为评先评优和职级晋升、推荐入党的重要参考;对志愿服务组织良好、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累计较高的部门、企业可列为年度“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资金从公司精神文明创建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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